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9-04 17:10:14 浏览: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以下简称维修费)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为做好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维修费使用原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审批。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实验仪器设备运行工作定期检测,对实验仪器设备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

第四条 一般实验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损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为合理有效的使用维修费,本着少花钱,多办事,采取自修、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实验仪器设备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不应勉强维修,应按学校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对设备进行评估、处理。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设备管理单位可直接或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与生产厂方或供货商联系,及时办理保修或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八条 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非经审核同意更换的零配件不属维修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实验设备配套设施的小型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和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不纳入此维修费,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或另外申请经费解决。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十条 报修:由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成都大学实验仪器(专业)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成都大学实验仪器(大型仪器设备)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成都大学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经分管负责人审签,维修额较大时(50000元及以上)需经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审批:小额维修(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由生产、保修单位或者第三方维修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后执行;较大额维修(1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由实验设备管理单位联系设备原厂或3家及以上维修公司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大额维修(50000元及以上)及以上)由实验设备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故障进行论证后联系设备原厂或3家及以上维修公司出具维修方案、报价,提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同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设备管理单位与生产或保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专业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小型维修(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设备管理单位与生产、保修单位或第三方维修公司联系进行维修;维修金额较大(10000元及以上、500000元以下)的,参照《成都大学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维修金额(500000元及以上)的按招标采购流程执行;通用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报销:通过上述程序后,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成都大学实验仪器(专业)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成都大学实验仪器(大型仪器设备)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成都大学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并填写完整验收情况,按学校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连同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采购等材料交实验室与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审核(学院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审核(50000元及以上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未完善维修申报私自送修的,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或其所属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实验仪器设备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部门应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实验仪器设备经大修或改造后设备增值时,及时报学校国有资产处进行设备资产评估,确定设备资产增值情况并调整实验设备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在保证教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管理,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节约维修经费等为准则。

第十七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挪用。对维修工作中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成大实设〔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一审:黎惠

二审:杨何

三审:刘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