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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1-05-13 15:36:2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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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成大发〔202117号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实验仪器设备实物及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适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按本办法执行。仪器设备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低于1000元的计入低值品,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的申报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院级论证立项制度。

第七条 对项目立项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立项后的购置计划组织开展校级技术论证,并将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论证报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招标。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要依据合同规定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和外观、标识进行常规性验收。设备的技术验收要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九条 凡单台件4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

第十条 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专家小组成员、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除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外还应填写《成都大学大型(进口)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作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有效期内向厂方或经销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帐目。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帐工作。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普通实验仪器设备以实验室为单位,大型精密仪器(≥40万元)以每台为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该台设备。有关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办法详见《成都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设备管理人员(不能是临时工、短期聘任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帐物相符、帐卡相符;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学校将每年组织进行实验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转岗、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对使用方向偏离、闲置和使用率较低的设备,学校对其进行合理的调配。学院(中心)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并及时完成调配及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普通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由二级单位完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0万元)设备的效益考核由学校统一完成。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的维修参照《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作用,在保证完成本学院(中心)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相互借用,以实现实验仪器设备的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不得以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名义,对外变相的出借、出租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按《成都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异动、报废按《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成大实设〔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