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一个机关、组织职权的权威代表,是一个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了维护我处的合法权益,加强公章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公章,确保公章的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由综合岗负责管理,未经处长或副处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处室内部文件、上报材料以及一般性身份证明和介绍信,需经分管领导(处长或副处长)审核后,方可盖章,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备查。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需与公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带出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处长或副处长)批准,由科室负责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九、此规定从2015年12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