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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日期:15-05-21 17:58:00    来源:安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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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实设〔20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中心)分级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学院(中心)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对所在部门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进行直接管理;每间实验室应指定专人作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实施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温高压设备、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行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特别加强对涉及剧毒品、易制毒等管制药品、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危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实验动物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对实验室的功能分区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规范与完善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方案。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所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实验室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