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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15-06-18 15:01:00    来源:安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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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实设〔20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对学院(中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以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液、废气等的回收处置等进行规范监管。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应结合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七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购买之日起,使用、保管、报废均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相关实验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到所在学院(中心)的保管室中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实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