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室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室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 处室资产兼职管理员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科室或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第五条 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如需采购,经处务会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要求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时要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调换。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使用人员签字后办理。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九条 处室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报废手续。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废。
第十一条 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科室资产管理负责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处室资产兼职管理员。
2、处室负责人负责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资产交接
1、资产兼职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