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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修订)

日期:16-07-11 16:00: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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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实设〔20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工作的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对象

第二条             凡属经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在其建设、改革与固定资产设备使用、流通中涉及的国家及主管部委、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文件;学校有关文件、管理制度、重要技术资料(含实验室发展情况与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资料、国内、进口仪器设备、实验室新建与修缮改造招投标文件)均需分类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要求,除学校档案馆已直接立卷管理项目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实验室、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室行政管理工作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三条             国家及各部委、省/市教委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出的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报告。

第四条             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新修订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在职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情况等。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文件、实验室有关经费使用计划、申购国内、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说明、申请报告及批复。

第七条             国有资产清查文件和汇总上报材料,申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报告及批复、经费的分配方案。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反映相关工作实施过程的计划、审批、落实等方面的文字资料。

第九条             实验教学、实验管理成果奖、高等学校优秀教学实验室评估资料汇编。

第十条             每学年度向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类信息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改建与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实验室管理方面的重要实施细则、实验室主任工作守则与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设施维护和年检工作,改造维修工程相关工作的相关工作实施过程的计划、审批、落实等方面的文字资料。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立卷的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应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报告、降等降级报告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等资料。

第十四条     国内、进口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仪器设备验收单、进出口免税证明、订货合同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改造与新建实验室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中标通知书、工程报价及清单、施工合同、结算清单等。

第十六条    国外订购、赠送仪器设备的报告、清单、批复。

第五章           档案的查阅与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职能范围内学校层面有关的本单位行政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每学年度或每年度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有关文件的归档。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特殊情况可使用复印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校教字2010326)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