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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16-06-17 10:22:00    来源:安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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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实设〔201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动物实验使用效率,维护实验环境,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委[1988]2号,2013718日第二次修订),《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成大实设[2015]6号),结合我校动物实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二章  动物来源

第三条  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公司、研究所、大学订购动物。鼓励各学院(中心)利用现有的实验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培育。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相关学院(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相关设施及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

(三)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相关研究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条  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课程合理安排,使相关实验相对集中进行,充分利用实验动物及器官,提高动物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加强管理,爱护实验动物。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生应爱护实验动物、节约实验动物,在动物实验中,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和采取其他野蛮手段对待动物。

第八条  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观察时,须切实做好动物饲养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从事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和设施,做好定期检查和登记,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动物的非正常死亡、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处置

第十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实验课完毕后,任何人不得将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带出实验室,应将其包好后置于专用冰柜内集中冻藏,定期联系专门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司接收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使用动物实验学院(中心)应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