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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15-10-26 16:15:00    来源:安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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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实设〔201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压力容器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高压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压力容器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压力容器相关制度建设,对学院(中心)实验室压力容器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保养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所使用压力容器的相关制度建设,对本单位所使用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保养等规范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每一台压力容器设备责任到人。

第六条 涉及压力容器使用的实验室应结合所使用压力容器的特性,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压力容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购置压力容器,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压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在安装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备案,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必须完整,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备使用实验室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压力容器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压力容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4.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压力容器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备停止使用时,学院(中心)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学院(中心)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压力容器设备使用学院(中心)应及时申请报废,并且应向原登记的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学院(中心)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并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备使用学院(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执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制订压力容器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压力容器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压力容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及设备使用学院(中心)应当指定压力容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容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对压力容器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严格规范。对使用效益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压力容器设备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凡涉及压力容器使用的实验室应将压力容器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十九条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