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精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成大发[2021]17号)、《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成大实设〔2021〕4号)、《成都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成大实设〔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大精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配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大精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大精设备均应实行开放共享。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对大精设备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
1.负责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推动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3.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大精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大精设备相关信息。
4.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大精设备使用开放共享工作。
5.负责大精设备效益考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大精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开放共享管理细则、运行维护管理细则、考核评价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2.负责整合大精设备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在管理机制、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3.负责建立并填写大精设备使用记录档案,及时完善和更新大精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信息。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精设备公共服务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负责本平台大精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设备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建设。
(一)校级公共服务平台是学校投入大规模资金建设的大精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学校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精设备,通过集中建设及对已有仪器设备进行整合,使其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行开放共享服务。
(二)院级公共服务平台是学校二级单位将价值较高,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精设备集中起来,通过整合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服务。
第六条 大精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学校鼓励设备所在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对外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其收费管理应按照《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大精设备承担校内教学任务不得收费。
第七条 校内师生由于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申请者(以下简称“用户”)应提前向大精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大精设备能够按时提供服务。
第八条 用户必须遵守大精设备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否则,对于造成的损失,学校将按照《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对用户进行追责赔偿。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组织进行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大精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情况将一并纳入学校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范畴,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学校对大精设备管理运行良好,利用率高,在开放与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对该单位的仪器设备申购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成大实设〔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