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原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验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 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2. 经长期使用,其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无法继续使用;
3.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4.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
5. 超过限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
6.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应淘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报废申报、鉴定、回收程序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要求填报《成都大学仪器设备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进入报废鉴定程序。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实施通用仪器设备、专业仪器设备(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类分级鉴定。
第四条 对于通用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委托学校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条 对于专业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 专业仪器设备报废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组成要求如下:
1.对于一般专业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两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2.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40万元(含)且小于10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3.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100万元(含)的实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人员。
第七条 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主任、设备管理人员参与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工作,负责汇报仪器设备现状,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八条 鉴定小组(或通用仪器设备维修单位)进行现场逐台件鉴定,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情况,依据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原则(见第一条),填写《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一式三份。
第九条 对于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持《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告》、《成都大学仪器设备处置报告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回收前,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应尽量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残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成大实设〔201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