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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日期:16-07-11 11:49: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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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实设〔201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适应我校立足四川、服务全国、面向世界,致力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高水平综合性大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应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提供实验条件,安排指导人员,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因材施教;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依托学科让学生及早参加科学研究,通过科学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七条             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试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开发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任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应讲求投资效益,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

第九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按照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置应遵循“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既要符合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形成结构合理、任务明确、建制稳定、效益显著的实验室建制体系,避免实验室建制的低效、重复和封闭。

第十五条     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等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须经学院(中心)院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由学院(中心)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部门提出调配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或因学科、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实验室任务不足,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十七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中心)由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开展效益评估。

2.       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对外服务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保证实验室安全,并做好实验室对学生的开放。

3.      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      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学院(中心)任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中心)推荐人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五章            实验教辅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辅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辅队伍人员严格按学校核定编制设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实验教辅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德、勤、能、绩严格考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实验教辅队伍的建设,制定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使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常规制度包括物资管理制度(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实验守则、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七条          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四防”措施及保密措施,不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师生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发生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国家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规定,给予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做好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每个学院都应建立实验室工作主页,展示学院实验室信息、特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评估、督促和检查。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如下:

1.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做到账、物相符,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归档保存。建立实验教学材料、低值耐用品管理的明细账,做到记录清晰。

2.             建立安全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指南,做好开放服务。

3.             定期校验仪器的技术性能,保持其测试精度指标。定期维护仪器,做到无灰尘、无油垢,状态良好。

4.             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使用和维护记录。

5.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入、调进、调出、借用、报废报失要有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采取分级审批,学校统一处理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组织专家评议,然后报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信息,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校教字2008333号)和《成都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校教字20083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