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防止实验室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流失,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会[2018]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大发〔202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及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是指仪器设备等单价在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可独立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的分类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分为以下四类
(一) 工具类。指直接用于教学或实验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二) 替换设备类。指容易磨损、使用中性能损耗较快等在实验或科研项目中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
(三) 电子产品类。指单独的电子元器件以及计算机周边使用产品。
(四) 其它类。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遵循“统一建账、分级管理”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账务管理。学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项目及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各项目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所购低值耐用品,确保其安全使用并最大化效益。
第六条 教学科研项目及实验室购置低值耐用品后,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上账申请。财务处依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低值耐用品出入库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下账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 使用报废。对于达到使用寿命后的低值耐用品,各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经学院(中心)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下账。
(二) 年限下账。对于使用年限达到5年及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平台将自动下账。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下账后,由实验室或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依照学校低值品报废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低值耐用品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率,校内各部门可依照学校规定的异动手续调拨低值耐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成大实设〔201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