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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1-05-13 16:30: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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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和《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成大发〔20211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大型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 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设备的管理,确保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都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成都大学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大型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的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厂家进行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合同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附、配件并进行技术测试。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正式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专业人员共同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机操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须配备有经验、技术能力强的实验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及基本工作原理,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维护,并做好日常使用、借用记录及维护、维修记录。工作调动时,必须事先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各项性能指标,使用部门应建立保养制度,定期校检和标定各项性能指标,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按《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审批文件、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验收报告、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按《成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成大发〔202117号文)、《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暂行)》(成大实设〔20217号文)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机时数、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收入、仪器设备管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 在满足本学院(中心)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以实现实验仪器设备的共享。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应用以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考核仍未改进,该设备应予调剂、调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成大实设〔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