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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1-05-13 16:01:4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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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实设〔20214号,为规范我校单价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精设备验收分为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使用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章 到货验收

第一条 大精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到货验收。到货验收,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进口设备供货单位提交开箱验收承诺书),按合同和检查仪器设备及有关附()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一式三份。

第二章 安装调试

第二条 到货验收合格的大精设备由供货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同时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掌握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三条 大精设备安装调试后,由供货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标样进行测试分析(开机试运行),并出具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 使用验收

第四条 确保大精设备所有项目符合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测试无问题后,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成都大学大型精密实验仪器设备使用验收申请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进行使用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使用验收人员:验收小组成员、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供货单位代表。

2、申购单位应向验收小组提供以下验收资料:(1)立项申报材料;(2)论证报告(校、院两级);(3)设备供货合同;(4)设备清单;(5)设备技术参数资料;(6)测试结果或测试分析报告。

第五条 成立使用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具体规定如下:

1、单价大于40万元(含)且小于100万元的大精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具有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2、单价大于100万元(含)的大精设备,技术专家至少包含三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人员。

第六条 使用验收由使用单位介绍设备到货情况、安装调试及标样测试结果等,验收小组对大精设备性能参数、测试结果等进行现场提问及评估,填写《成都大学大型(进口)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完成对该设备的使用验收。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1、到货验收:若发现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等问题的,不得进入使用验收环节;

2、使用验收:若发现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等与合同不符或达不到产品功能要求等。

第八条 如使用单位与申购单位不符,请使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申购、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根据《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成都大学大型(进口)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成大实设〔20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