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84616590
    实验设备管理科    84616592
    实验物资与安全科  84616593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成都大学校级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日期:15-05-07 15:34:00    来源:    浏览:
分享:

                                                                                      成大实设〔20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基地,具有面向全校承担公共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作用。为加强中心的建设,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综合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心的设置

第二条  中心是学校的公共服务部门,采用学校统一设置,依托学院建设的设置模式,实行集中建设、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全面开放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中心的运行情况与运行效益,对其构成与资源配置进行优化。

第四  中心可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下设若干实验室。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  建设目标

1.   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

2.   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

3.   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

4.   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5.   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6.   特色鲜明,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

第六  建设内容

本着教育理念先进,教学体系科学,设施环境一流,实验队伍合理,管理模式创新,教学效果显著的建设理念和目标,中心应注重以下内容的建设:

1.   教学理念建设。重视对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

2.   教学体系建设。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比例,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   教学队伍建设。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各项制度与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形成一支热爱实验教学,学术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队伍。

4.   实验条件建设。重视实验室环境改善和先进仪器设备的配置。实验室布置科学合理,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   管理制度建设。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规范有序,实现优质资源的开放与共享。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对实验室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的管理。主要管理职责:

1.   制定并落实中心的相关政策,促进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2.   组织与促进中心的交流与合作。

3.   推广中心的先进经验和实验教学成果。

4.   负责组织对中心的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中心依托学院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对中心的直接管理。

2.   制定落实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队伍、经费、设备条件等,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中心进一步建设和发展。

3.   支持中心的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4.   对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第九条  中心设主任1名,由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按学校科级岗位进行聘任。

第十条  中心应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与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各中心所制定的各项制度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分管领导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一  中心所属实验室必须开放。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五章 中心的考核

第十二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底之前,各中心将年度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开放情况、相关培训和示范辐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情况。

第十三  中心实行动态发展机制。对成效突出、影响广泛、示范作用显著的中心,学校加大支持力度,并推荐参评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5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