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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15-09-18 16:12:00    来源:安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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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实设〔20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成都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实验室危废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对全校实验室危废物进行统一管理。

1. 负责与环保部门接洽,办理实验室危废物处置手续;

2. 负责对实验室危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与之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

3. 负责监督并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危废物的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废物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负责其所属实验室的危废物的具体管理。

 

1. 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废物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2. 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废物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及建立相应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3. 负责具体做好实验室危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对实验室危废物建立管理台帐,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废物的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危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危废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六条 实验室应在危废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危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七条 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实验室应根据相关规范将危废物进行密封收集,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八条 对于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实验室应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第九条 在处置之前,学院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废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 原则上要求学院集中存放实验室危废物,并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2. 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废物,实验室应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存放;对于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3. 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废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条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室危废物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危废物信息汇总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处置单位,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