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使用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五条 凡国家、省、市有另行文件规定的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但采购结果应报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参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文件建立内部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组织分工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职能和职责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代为执行。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学校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为校内政府采购工作执行单位,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为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校内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3、指导和监督校内二级独立法人单位采购工作的开展,组织校内二级学院和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及相关业务培训。
4、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
5、参加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6、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8、负责采购计划报送、代理机构比选、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国资专项经费采购合同、报表统计、采购档案收集管理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9、 校内政府采购专管员和工作人员选聘条件、工作纪律: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2)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4)具有胜任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能力。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6)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7)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招标投标等情况;
(8)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9)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归口部门”负责制,结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分别设立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应需求项目见《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程序,加强对各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
2、负责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论证。
3、负责对使用部门就采购项目设置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合同主要条款、验收标准等进行审核论证。
4、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5、负责合同的制定及洽谈与签订,根据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和验收工作。
需求部门(使用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对所要采购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包括市场行情、本行业、本地区潜在供应商、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调研情况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提出明确、完整、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2、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负责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合同主要条款、验收标准等的设置
3、负责政府采购技术释疑,.参与政府采购文件制定。
4、负责选派专业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开标与评标过程。
5、负责合同的制定及洽谈与签订,根据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评标业主代表的选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使用部门通过集体决策的形式在部门内部或校内其他部门选取专业人员作为部门采购项目的业主代表,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工作,并对评标业主代表的评标行为负责。评标业主代表的选择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
2、熟悉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质量、主要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政府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废标条款以及评标定标办法;
3、在专业技术方面能够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及商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判断。
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7、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承担主要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采购使用部门及采购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监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组织部门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监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标工作纪律
1、按学校采购组织部门要求,按时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学校采购组织部门,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监审工作人员陪同。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倾向性于个别投标供应商;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6、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
1、根据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凡纳入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品目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执行。
2、根据《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纳入校内招标采购,且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方式由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参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实施。
3、根据《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纳入校内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项目,采取校内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4、既不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又未达到校内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使用部门参照《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自行组织采购。(见附件2、成都大学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凡国家、省、市有另行文件规定的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但采购结果应报校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论证建立采购项目前期论证制度。
采购项目前期论证作为项目采购立项的依据之一。使用部门应对申报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充分的调研,针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风险性、可能产生的绩效、资源综合配置、运行条件、相关设备的性能、质量、数量,价格定位,市场供应情况、具体技术参数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估论证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采购项目前期论证,书面论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重大采购项目论证程序参照《成都大学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见附件1)执行。
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由归口部门按照《成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成财采〔2012〕16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相关规定负责相关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审核
建立招标采购文件专家审核论证制度。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的招标主要技术参数、商务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评分细则、采购经费支付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式等。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由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审计处、监察处及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采购文件审核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集中审核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审核实行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及校内外相关专家会签审核制。
专家审核论证意见是招标采购的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审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后,按采购程序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文件审核小组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明显具有指向性、倾向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归口部门拒绝修改的,提交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流程
1、政府采购:严格按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校内采购:按《成都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015〕1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大学重大采购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doc
附件2:成都大学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3:成都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4:成都大学采购文件审核论证表.doc
附件5:成都大学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