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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教辅人员岗位职责(修订)

日期:16-07-09 16:06: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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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实设〔201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主要条件之一。为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并明确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章           实验教辅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规程,按制度行使管理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化。

第三条             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和工具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特点、库存状况、使用规程、保养常识,按技术规范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器材完好可用。

第四条             熟悉本学科常规实验项目及其所用器材,负责实验器材的正常供给,确保现有条件下的实验开出率。

第五条             负责实验室、实验准备室、实验办公室及实验库房的常规管理、安全管理,确保室内水、电、排气、消防、电教设备、实验桌凳等固定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过道畅通。

第六条             负责按有关规章做好实验器材的使用、借用、损坏报赔、送外检修、报废以及出入库(帐)等管理登记工作,并做好有关登记、审批手续的存档。

第七条             负责制订实验器材的购置计划和资金申请,协助有关人员做器材采购工作。

第八条             负责新购、调拨实验器材的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鉴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档案资料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做好实验教学安排,协助教师准备实验和实验完毕整理回收实验用品,保证实验教学和教科研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检查;完成学校下达的有关实验室建设、器材统计等工作任务,总结汇报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学习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误,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岗位细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实验教辅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校教字〔20083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