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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16-06-21 20:09:00    来源:建设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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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实设〔201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科学发展及高水平办好成都大学的需要,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学生独立使用实验设备、独立完成实验和设计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与形式

第二条   各学院(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在完成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对全校师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四条   公共基础型实验室的开放。

(一)  计算机机房、语音室及琴房的开放。加强全校计算机机房、语音室及琴房的统一管理,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提高利用率。

(二)  其他各类应用型实验。各实验室可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允许学生在校内实验室进行与素质、能力培养有关的实践活动。如家电维修、标本制作、课件制作、艺术摄影、影视编辑等实践技能训练。

第五条   专业及科研型实验室的开放。鼓励该类型的实验室以项目制形式进行开放。

(一)  鼓励和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以实验项目方式指导学生完成,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其中。

(二)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己设计实验项目及方案。在对项目进行预先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项目。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挖掘实验室潜力,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的能力,积极提倡实验室对社会开放,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与实施。各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或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学院(中心)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须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申请。

(一)  实验室开放的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放假前2周,各学院(中心)按要求填写下学期《实验室开放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学院(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通过审核的各学院(中心)本学期实验室开放信息汇总,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实施要求。

(一)  进行开放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填写《开放实验室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每周报电子版,每月报纸质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  各学院(中心)在开放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原始资料,建立开放实验室档案,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每学期末提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  进行开放的实验室须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良好的实验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实验进展情况。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负责教学秩序、仪器设备、材料、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学生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方法与步骤的选定、仪器设备操作和实验材料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处理、实验报告的形成等给予指导。

(四)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前,须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确立实验方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凭学生证进入实验室,如需提前预约的,请按要求做好预约。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注意安全并保持实验室的卫生,损坏仪器设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开放程度及效果将纳入学院(中心)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等材料,其优秀成果由学院推荐参加申报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创项目奖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实验室开放信息申请表》.doc
附件2《开放实验室使用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