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实设〔201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实验室服务教学、服务科研、服务地方、服务学生的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的各项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以学院为单位,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评价模式,即学院(中心)自评与学校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部署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中心)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相关人员任组员的自评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工作的自评。
第七条 学校评价工作由分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价时间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学院(中心)完成本年度实验室工作评价;12月,学校对各学院(中心)进行本年度实验室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