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辅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奖勤罚懒、鼓励竞争,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辅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二章 人员配置及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辅人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核准各学院(中心)的实验教辅人员编制。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设定相应的实验教辅岗位,聘用人员开展工作,并对实验教辅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 对实验教辅岗位的人员招聘及岗位聘用,按学校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校内从其他岗位转至实验教辅岗位的人员聘用,须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拟聘任学院(中心)同意后,由拟聘任学院(中心)组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拟聘任学院(中心)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且经学校批准,办理岗位调整聘用手续后,方能开始新岗位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实验教辅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实验教辅岗位编制达到3人以上的可设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由学院(中心)进行聘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成都大学实验教辅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教辅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每学年要检查聘约和合同执行情况,并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实验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要按时上下班。各学院(中心)要严格做好实验教辅人员的考勤记录,每学年对实验教辅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对不认真填写甚至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与职称、职务晋升及评优挂钩。
第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不出力者,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实验教辅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学院(中心)也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交流、学习和培训,并提供外出学习机会。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实验教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按学校人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教辅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实设〔2016〕14号)废止。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