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增强实验室活力,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成都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章考评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范围。
全校所有实验教学中心及其下设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实验室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考评结果能够反映实验室的客观实际,把实验室工作导向提高效益之路,促进实验室绩效不断提高。
第三章考评组织与考评程序
第四条 绩效考评组织。
1、实验室绩效考评实行学院自评、学校考评二级考评制度。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具体部署绩效考评工作,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实验室绩效进行考评。
第五条 学院自评。
学院由分管院长、实验中心(室)主任和有关专家组成自评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学院实验中心(室)下设各实验室进行绩效自评,按照《成都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评记分表》(见附件)中所列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记分,并写出详细的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实验中心(室)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考评记分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学校考评。
学校成立若干考评专家组,采用听取报告、实地考察、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学院所需实验中心(室)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考评计分表进行评审,确定总得分,并给出实验中心(室)绩效考评总体报告。
第四章考评结果应用
第七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优秀(A)、良好(B)、及格(C)和不及格(D)四个等级。
第八条 各学院要对实验室绩效考评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针对考评结果,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学校今后实验室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综合效益好、工作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表彰,并重点投入;对效益低下、工作水平上不去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资,进行整顿,限期改进,以达到“发挥效益,提高水平”的目标。
第十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结果纳入作为学院年度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大学实验室绩效考评记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