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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16-07-15 16:42: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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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实设〔201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的文件精神,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步伐,加强我校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在科学发展、以学生为本思想指导下,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立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内容为:

1.      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

变革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实验教学人员依附于教学人员,树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实验教学人员与教学人员并重,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发展的理念。

2.       结构优化的实验教学体系。

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实验教学体系;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教学;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教学考核方法和模式。

3.      高素质的实验人员队伍。

注重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健全制度,鼓励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教学和管理的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高职称、高水平,结构合理实验人员队伍。

4.      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优良的实验环境。

逐步完善并形成配备合理、组合优化、利用率高,满足各类实验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条件。保证实验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

5.       现代化的实验管理体制和机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加强统筹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室运行机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中心能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有新型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实验教学项目清晰、具体,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第六条    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有满足规模化实验教学的设施、环境,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

第七条    有人员齐备、工作合理的实验管理队伍,高水平、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实验教学效果突出。

第八条    实验教学管理系统数据完善,基本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第五章           建立程序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跨学院申报的,须由所跨学院提出初审意见,学校鼓励跨学院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评审立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标准和各申报中心的建设和利用情况组织评审、答辩,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名单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六章           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模式。

1.      管理体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的管理模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归属学院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

2.       目标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结合学科实验教学特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接受校院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建设。

1.      中心主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各学院拟聘,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

2.       实验教学师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组织精干高效的实验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

1.      年检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进行年度检查,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学校将给以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格。

2.       验收制。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般建设期为2-3年,建设期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并追回部分费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执行。

第十七条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0327号)废止。